国资委鼓励科技型央企股权激励 为企业提供“活水
时间:2016-11-25
央广网北京11月23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央广财经评论》报道,“问渠哪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企业要创新需要人才。中央企业是国家科技创新的主力军,是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力量。近年来,国资委相继开展了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中关村注册企业分红激励试点等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看,中央企业创新激励机制建设还不完善,央企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不够健全,一些科技人才研究出很有价值的科研成果,不能拿到股权和分红,外流到民企和外企。
为激励央企创新活力,国资委昨天发布《关于做好中央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央企符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战略布局、符合“十三五”科技创新重点研发方向,创新能力较强,再加上项目成果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就会得到“大红包”,这个“大红包”就是股权和分红激励。
根据《通知》,激励分为股权和分红两种。其中,分红激励包括岗位分红激励和项目分红激励。对于不同的激励模式,国资委也分别提出了“稳妥”和“鼓励”的不同要求。对于分红激励,《通知》提出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明确的企业可选择项目分红激励。”另一方面,对股权激励,《通知》要求“稳妥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应当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分类分步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在科学评价科研团队、个人业绩的基础上,以成果贡献为评价标准,适度拉开激励对象收入分配差距。这样形成人才比成果、比贡献的激励机制,激发创新活力。
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副院长夏锋对此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夏锋:这一通知非常有意义。首先,它抓住了问题的关键。近些年来,国有企业的科技人员流入民营企业或者外企成为了一个突出的问题,这影响了央企的发展。这一通知的发布意味着央企对科研人才的激励,也是想解决我们当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应用基础研究能力和原创能力比较弱、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还有待激发以及企业的科技投入仍不足等,这一文件的出台对于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第二,实际上这一文件的关键所在就是抓住了激励机制,只要激励机制搞对了,我们的资源要素的潜力就会迸发出来。这一重要举措有利于完善技术、管理等要素,按照贡献参与分配的办法也有利于加快动力机制的转化。同时,这也是我们全面深化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这一《办法》的出台反映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来的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一《办法》提出要根据业绩、科技成果的转化程度以及市场的绩效来决定科研人员的薪酬和奖励,适当的拉开收入与分配的比例,这实际上是科技央企发挥市场激励和市场决定作用的一项有效措施。
第四,这一文件的出台对于一些区域经济的发展也有很大益处。例如东北有相当一部分企业是央企,它们积累了很多具有优势的科技资源要素,但是这些年来,它们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弱,产学研结合的还不够。这一文件的出台将为东北等一些区域经济的发展将带来重要的活力。
这一《办法》特别提出了一个积极稳妥的方法,也就是先试点再逐渐探索。它设计了三条约束线:第一条是激励总额的约束线。中央企业是按照股权和分红激励计划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财务预算后兑现。其中分红激励总额纳入工资总额预算,单列管理。第二条约束线就是业绩增长的约束线。国资委也表示,要求实施岗位分红激励的应当明确年度业绩的考核指标,处于初创阶段的企业除外。原则上各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应当高于企业实施岗位分红激励前三年的平均增长水平。第三条约束线就是一个动态监督的约束线,也就是将中央的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纳入到收入分配、监督、检查事项的范围,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企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企业,国资委将责令其调整或终止方案,并且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把握好激励和约束这两条线,将陆续为科技央企的发展、“中国制造2025年”的实现、振兴东北以及“一带一路”带来综合效应。而且此次发布的文件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文件,自2014年以来,国家针对激励科研人员推出了一系列的方法,继《国有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后,现在又紧接着发布了一个《做好中央科技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的通知》。
以这样一个文件为起点,我们的央企、国企以及一些地方名企都可以陆续借鉴一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把我们企业的创新活力、创新动力真正激发出来。这对于中国未来的转型升级、迈向制造业强国、科技强国以及人才强国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也期待后续的改革办法陆续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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