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完成起草,现集中征求意见
为了规范和引导团体标准工作有序发展,在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实施一年多的基础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日前完成起草。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办公厅(室)等有关部门发函,就该意见稿集中征求意见,要求于2017年6月16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记者了解到,《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分为5章,共43条,从团体标准的制定要求、团体标准的实施和应用、团体标准的监督等方面做出规定,并在附件中给出了团体标准的封面格式。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